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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对建立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的思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4/8     浏览次数:    
  1我国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

  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加快推进,一方面对水资源供给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有大量水质有保障的水资源满足经济社会庞大的用水需求;另一方面废污水大量排放、污染事件频发对供水构成了更大威胁,影响经济社会的稳定运行和群众的正常生活。

  1.1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恶化状况严重,制约水资源的战略支撑能力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入河湖排污量不断增加,水体污染、水质恶化状况日趋严重。2013年5134个评价水功能区中,满足水域功能目标的仅为49.4%;4778个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中,水质呈优良、良好和较好的监测点所占比例仅为40.4%。近年来,我国持续加大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但水环境恶化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局部地区水质性缺水日趋严重,这进一步加剧了水资源供需矛盾。

  1.2饮用水源地环境污染加剧,威胁城乡居民饮水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口持续增长和城镇化率逐年提高,饮用水源地所在区域的工业、生活和面源污染对水源地的水生态环境质量带来了巨大威胁。如近一段时期,接连发生的潘大水库和丹江口水库的网箱养鱼、面源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当地群众的饮水,更威胁着京津等调水工程受水区的饮水。2013年《水资源公报》显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全年水质合格率在80%及以上的占比仅71.8%。不容乐观的饮用水源地水质形势,降低了城乡居民饮水保障程度。

  1.3突发水污染事件频发,严重干扰群众正常生产生活

  近年来,局部地区突发水污染事件频发,如上海死猪事件、江苏南通十万吨红水入长江事件、广西贺州镉污染事件、浙江余杭水源污染事件、四川涪江锰矿水污染事件等。突发水污染事件给当地和下游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较大危害,产生严重经济损失。随着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突发水污染事件影响面不断扩大,造成的危害呈加重趋势。

  2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密不可分的特点和当前分而治之的管理体制之间的矛盾造成管理实践中存在种种问题[8,9],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管理目标不统一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国家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水利部门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目标是基于水功能区划,根据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自下而上”建立目标倒逼机制,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强度和总量目标,是一种以防为主、着眼于未来水资源保护的管理思路。环境保护部门水污染防治管理的目标是根据我国污染物排放现状,结合节能减排目标确定区域污染物减排目标,进而核定入河湖污染物排放总量,并“自上而下”建立目标责任机制,确定各排污单位的排污强度和总量目标,是一种以治为主、立足于过去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思路。不同管理主体的管理目标及其运行机制存在很大差异,造成管理实践中对入河湖排污总量指标和排污单位的排污指标核定存在较大分歧,阻碍了各项防治措施的协调推进。

  2.2管理标准和规范不兼容

  水利、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部门在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不同领域都建立起较为完整、系统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水利部门重在地表地下水资源分类分级、质量调查评价和水质分析;环境保护部门重在地表水环境和污水监测、水污染源监测和水质测定;国土资源部门重在地下水的质量监测和资源调查评价。一方面,水体监测指标存在差异。不同管理部门的技术标准在指标的数量、种类方面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同一指标的测定方法和操作规程存在差异。不同技术标准下,水样的采集、保存、处理、测定方法也不同。这两方面的差异造成不同管理主体针对同一水域或水体的监测数据难以进行平行比较,不仅影响数据的权威性和可靠性,更给数据共享和融合带来障碍。

  2.3管理体系缺乏统筹联动

  一是在水质监测体系建设方面。水利部门建设有水质监测网络,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监测。环境保护部门建设有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不同监测体系在站点布局、监测内容和监测频率上缺乏统一规划和协作配合,造成了人力、资金、设施设备资源的浪费。二是在流域和区域管理机构的协作方面。流域水资源管理机构和区域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作为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分别负责辖区内的水行政管理职责和区域环境执法督查工作。目前,两类管理机构在涉水污染领域缺乏有效协作、联动,难以从流域(区域)层面对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推进。三是在水环境行政执法方面。水体污染各环节的监管主体、执法主体、执法对象、执法内容不同,执法过程缺乏衔接、协作,造成执法成效有限,违法排污行为屡禁不止。

  2.4管理环节衔接不顺畅

  一是在地表水资源保护中,水域限排总量意见的提出、水污染源头控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和污染水体治理由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分头管理,各部门的规划、部署、监督和执法等衔接不够。二是在地下水资源保护中,污染物排放、地下水质监测、地下水污染治理等由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分头管理,各部门的规划、部署、监督和执法等衔接不够。三是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评估和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事件信息的通报、水质监测数据的共享、水体污染带扩散的实时监控、应急预案、治污措施等衔接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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